法律问答

非法拘禁罪,不是主犯的,会怎么判

刑事辩护
2019-08-17 23:11: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仕、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
    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2000.
    7.13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认定非法拘禁罪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坝u不构成犯罪。
  • 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 非法拘禁罪能不能减刑,主要根据犯人有无以下情况: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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