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前妻07年有一笔14万的贷款,我们09年离婚,离婚是经过法院判决的,判决书上明确了这一笔贷款由我前妻自己承担。而后我们都各自组织了新的家庭。现在是2016年了,今年的10月20号,法院扣除了我工资卡上的所有余额,并没有下发任何告知书之类的,是我自己在查这一笔钱的去向时发现时法院扣除的,去法院询问,说是我前妻在2012年已经被农村信用社起诉,那么为什么直到2016年执行我的工资,而且离婚之后我属于净身出户,当时没有地方居住,是在父母的帮助之下买的房子,每月需要偿还2300元的商业贷款,而且我现在也有自己的孩子了,还要负担孩子的费用,我每月工资只有3000元左右,如果法院的执行合理的话,那么我现在怎么生活,这不是把我逼死的节奏吗?我自己下个月的贷款都没着落,我如何有能力替她偿还。联系前妻之后,她也明确表示自己会承担这笔债务。我想问一下,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离婚
2019-08-18 00:02: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人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不论该债务是夫妻共同产生还是以一方名义产生,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由两名被告共同负担债务的清偿,并互负连带责任,与连带之债多数人之债原理相对应。
  • 离婚协议中双方写明由一方承担债务,是否有效问题:就该问题而言,当事人必须清楚一点,如果这里提到的债务,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且已经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双方应该共同承担该债务。不会因为双方离婚而能够躲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关于抚养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工伤赔偿的地点:工伤案件属于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有几个地方的法院可以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都是可以管辖的,因此可以到上述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