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一兜底条款。这意味着夫妻感情破裂不仅仅存在于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这四种情况。
另外还可能存在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需要结合具体案例由法官具体把握,这是法律赋予审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证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证据须满足二个要件,第一,有分居满二年的事实。
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