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2010年离婚,离婚后户口在前夫名下,现前夫家农村宅基地要动迁,离婚时因老房子是前夫父母财产,所以我没有任何老房子的平方,现离婚已经3年,前夫和我各自已经再婚,请问我能否享受动迁的安置房?

离婚
2019-08-18 08:20: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目前,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屋拆迁问题的越来越多,已成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难点问题。
    一、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 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归属
    未婚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问题具有特殊性。对该财产的处理不同于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共同共有,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首先可以协议分割,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法院的处理如下:一般情况下,按照共同共有,平均分割。
  • 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离婚后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
      
    (一) 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 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 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 户口已迁出的;
      
    (五)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