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要咨询的问题是派出所对我个人的处理意见不服。具体情况如下,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因为一起电鱼案件,我的一个朋友在河里电鱼,但是前提是我朋友去之前我是三番五次的进行阻止,出于中午我一家人在他家吃饭,一种不好意思推脱的心里状况我还是跟他去了,而去了之后我也没有干任何跟电鱼有关的事情,而是做在河边看手机,到了他要往另一个地方走的时候他才叫我跟他一起走。就是在走的过程中他们警察来了,然后我就看到他们来了,就朝警察走了过去,我就跟他说了之前这些经过与细节。我的朋友也是说事实上就是这样,他只是跟着我玩的,但是警察们还是把我一起带了回来,做了三次讯问笔录,第一次在第一现场照的照片没有我,事隔两天又带我们在河边另外一个地方照的像,结果就是要把我照在里面,也就我跟另外一个人一样的指认电鱼工具,电鱼现场,我就说这些东西我都没有接触过,为什么要我来指认,但是没有人理我。现在对我的处理结果跟另外一个人是一样的,取保候审,交2000元钱。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做

刑事辩护
2019-08-18 10:09: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 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申请办理,关键看是不是符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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