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在2014年二月份有人找我叔介绍出二分五的利向我借现金十万,其前后在我催促下交付27500元利,而且当时签订是半年,到期后他要求重续了两个半年于2015年八月再次到期。之后他一直口上好好答应着,却一直不兑现付款或重签借条。他在外与人搭伙有一个建筑工程,负责人不是他,而且其对方也拥有近几百万的民间借贷高利在身。我现因老父有重病急用,我该怎么办?上次到他工地他说钱是帮他现合伙人借的,但当时借出时他没说,而且几次签订都是他自己的名字,他当时在银行开帐号也是他自己名字,我有当时转款单及他开户银行付的客户份资料,因为他当时没拿我留着,这有用吗?他这个行为属非法集资吗?我是报经侦立案好还是法院打官司好?请指教,不胜感激!盼!

2019-08-18 13:19: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欠条快到期了,但是借款人并没有主动还钱的意思,一旦到期要及时处理。如果到期了,借款人还没有还款,你就主动找到他索要看看。如果他要明显推托,索要无望,那就抓紧起诉吧。
    去法院起诉,起诉 首先要写出民事诉状,一式三份,交两份自留一份。然后附上借据去法院立案大厅立案。
  • 为了避免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出现纰漏,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通常情况下,关于借条进行下列做法可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端:
    1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2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3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4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
    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 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拍照的法律效力没有原件的效力大,打借条,不如打欠条,借条使欠工资变成了民间借款,今后其解决程序会不同。
      三策讨薪方案:
      欠工资白道的解决方案(上策)如下:
    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