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是什么标准

2019-08-21 09:47: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家暴离婚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如果没有如下情形,可以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中,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先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则法院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另外,在附带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将精神损失费等损失是不主持的。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由于侵权行为致使心理和感情上受到莫大的创伤和痛苦的非财产性损害,继而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以下几种:自然人人格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
    自然人的隐私权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不法侵害的;具有人格象征异议的特定纪念物品遭受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自然人死亡后的人格利益遭受损害的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即为在交通事故中仅限于受害人因事故致残或死亡,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如果交通事故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性利益受损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宠物狗与车辆相撞,即使宠物狗的主人将其视为不可缺少的家人,认为自己精神上遭受了莫大伤害,也只能提出经济赔偿,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宠物狗仍被视为其主人的财产,不具有人格利益。再者,如果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原因在在于,2002年实施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交通事故中有的按伤残等级赔偿,按每一级5000元计算。精神损失费由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支付。交强险参照以下规定: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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