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拆迁协议户主没有签字,拆迁协议有效吗

2019-08-21 10:11: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拆迁评估报告的户主是根据你房产证上面记载的户主名来写的。 房产证记载什么名字评估公司就按照什么名字出报告。 假如因为买卖没有进行房屋更名,那么可以把买卖协议交给征收办(就是管你们那片征收的部门),让他们统一跟评估公司提出,评估公司才会进行更改。
    个人提出,评估公司是不受理的。
  • 拆迁协议双方签字后,如果没有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的情形,需要和拆迁部门协商变更,否则无权变更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签订房屋拆迁协议须具备的条件:  
    一、住宅用房  
    (1)公有住宅使承租人应持租赁合同、租赁证、户口簿、身份证、私章;  
    (2)自住、闲置、出租私有住宅所有人应持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户口簿、身份证、私章;房改房所有人还须持房改房审批表;  
    (3)租住私房的承租人应持户口簿、身份证、私章及1983年12月17日前租赁凭证;  
    二、非住宅用房  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租赁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承租人应持租赁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被拆迁人自用的非住宅用房所有人应持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工商营业执照,改变房屋用途的,另提供改变房屋用途批准文件;  按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出租非住宅用房应持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租赁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租赁双方解除租赁关系协议,改变房屋用途的,另提供改变房屋用途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1、所有人(承租人)选择评估机构;  
    2、公有住宅承租人需购买房改房的,在拆迁协议签订前到江东区办证中心建设(房管)窗口办理房改房买卖手续;  
    3、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上述有关证件,根据拆迁通告公布的签订拆迁协议日期,至拆迁现场办公地点签订拆迁协议;  
    4、签订拆迁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条款予以核对;  
    5、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6、承办部门: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  
    7、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
  •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当发生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完全可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屋拆迁补偿的分类  
    (一)按土地性质分类  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以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别是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城乡间两种不同的地权,适用两种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2011年新颁布的《征收条例》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仍然依据《土地管理法》,这导致了同样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城镇与农村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造成了立法和执法上的不公平。为了解决城乡实行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正在修改之中的《土地管理法》,将参照《征收条例》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国有集体土地有望实现同价同权。  
    (二)按使用用途分类  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房屋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商业服务用房”是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正是房屋的用途区别,其在设计规划上和建筑结构上还有价值产生都有所不同,因此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遂分开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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