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丧偶再次登记结婚,需要什么证件吗?

2019-08-22 08:37: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结婚登记证件包括以下几种:
    1、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户口由户口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2、当事人个人档案所在地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姓名、出生年月必须和身份证、户口簿一致);   
    3、婚检报告(指定市妇幼医院);   
    4、离过婚的,还须带离婚证件(原件);   
    5、丧偶的,由另一方到死亡派出所开具丧偶证明(必须写明姓名,男或女的死亡日期并盖章)。   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夫妻双方一起到区登记机关办理,并递交下列资料:   
    1、曾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档案出具证明:   
    2、双方遗失《结婚证》原因的书面证明,并由单位证实盖章:   
    3、有效身份证件:   
    4、2寸双人合影2张或单人l寸照各2张。

  •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四、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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