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湖南未婚先育需要交社会抚养费吗

2019-08-22 12:31: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未婚先育孩子怎么上户口?
    需要的证明和手续有:
    1、因为是未婚先育,需要交社会抚养费,办理准生证;
    2、准备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小孩出生证、女方在户籍地未婚未育证明、小孩出生后未在女方户籍地上户口的证明;
    3、需要这些证明,才能给小孩办理准生证,最后给上小孩的户口本。
  • 国家2016年起实行新的计生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  在此之前只要没有办理二孩准生证生育二孩子女,当事人属于违反计生政策的超生子女,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
      法律规定,当事人拒绝缴纳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计生部门可以起诉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一、立案:

    计生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信访举报、工作排查等渠道发现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予立案调查。

    二、调查:

    征收单位对违法生育行为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河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生育的调查取证可从以下途径搜集证据材料:

    (1)小孩的户籍申报证明;

    (2)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机构出生婴儿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3)小孩的预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记证明;

    (4)孕妇的近期生育史的检查鉴定;

    (5)小孩与当事人的亲子鉴定;

    (6)小孩与当事人的合影照片;

    (7)服务所或医院男、女节育手术等档案材料;

    (8)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音像资料等。

    以上有关证据材料应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之前搜集到位。

    三、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四、作出决定:

    调查终结后,征收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3)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4)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

    (5)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作出决定日期和征收机关印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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