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复中缺氧导致胎儿死亡,现在要求医院赔偿

名誉毁谤
2019-08-22 12:47: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由于我国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采用的是出生说,即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胎儿在尚未出生之时不具有权利能力,但是,其具有一种潜在的民事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由此可见,法律法规为胎儿规定了“预留份”,体现了我国保护胎儿权利的立法精神。并且,在间接受害人抚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间接受害人,尽管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没有直接侵害间接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但因侵权行为导致了间接受害人身份权中的抚养权被破坏,所以间接受害人享有请求权。
    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卖不享有被抚养的权利,但是出于胎儿必定出生的既定事实我过法律规定了胎儿抚养费的预留权。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把胎儿的抚养费提存法院,胎儿出生时如果是活体的,法院将这笔抚养费支付给母亲,如果胎儿出生时不是活体的,这笔抚养费将返还给赔偿义务人。
  •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本身体质异于常人或者病情在目前的科学范围内还没有解决办法而造成不良后果。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罪都可能造车玩那个病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失,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医生主观上是否有失误。
    如果病患死亡时因为医生的主观原因造成的,那么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是因为义务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上述后果是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 对于在医院的医疗费用,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工伤赔偿下来如果包括报销的医疗费,公司向伤者要回之前付的医药费,这样做合理,因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不需要支付。但是,你要注意,很多时候,并不是所有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都报销,而是符合工伤保险目录的才报销,工伤保险基金不报销的应该由单位支付,所以,你把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医疗费给公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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