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请问农村户口在本村,人投奔儿女,村委会收回土地承包权,我们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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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标准分为农村集体和国有土地二类:
1.农村宅基地赔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2.国有土地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土部门公布的不同地类地价确定。 具体说来: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
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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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会收回农民的土地。
一、农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所有,另一类是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自主经营。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自主经营、自由流转。国家不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
二、《土地法》规定的土地所有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土地法》规定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营和管理: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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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本村的居民
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1、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
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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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由的规定,有关土地承包的纠纷包括 :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7)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8)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9)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10)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以上纠纷都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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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