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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如下:
1、不超过500元的 5%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该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2008年3月1日前是16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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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内容主要包括:
1、除工资、薪金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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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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