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师您好,我想请问下,就是我在xx分期贷款5000元,每个月都分期还款了,后面手机掉了,剩下的两个月是逾期了,但是两个月才1502,我补卡了以后,也存钱进去,xx那边没有扣成功,电话打过来也解释了一通,为什么反而一直加利息加到两千多快到三千了,难道要全部还它那边的额数吗?

2019-08-23 14:31: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产生罚息,加收50%的利息
    2.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今后的贷款和办理信用卡
    3.无法享受贷款优惠,甚至已申请不到贷款
    4.拉进黑名单,子女无法上重点学校
    5.影响个人职业生涯
    6.银行发律师函,到法院起诉
    7.判决下来后,会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 借条有借款金额、利息及签名,应是有效的。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至于能否连本带利讨回,关键是看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效,又关键是看你是否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是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建议债权人提出还款主张并让对方提出还款期限、订出还款计划等,并让对方签名以此作出主张权利的起始时间的计算依据,应该说连本带利讨回问题不大。  第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关于在p2p平台上贷款利息的偿还问题,一般来说,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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