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目前经营确实困难,但是又不想支付赔偿金,就采取停工只发最低生活标注工资的行为,一直托起不做不休,且发出了具体公告,大概内容就
1.在停工期内大家要准时上下班打卡,公司不会安排具体事务
2.停工期内以现金支付工资
3.个别岗位如果恢复正常运作,该岗位员工可根据工作量恢复程度决定薪酬标准
然而发出通知的日期是8月28,但是通知内容是从8月初开始执行(即8月份的工资就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鉴于以上情况,我想请问公司是不是已经有违法事实?我们是劳动者该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维权
2018-08-24 22:48: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