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公司目前经营确实困难,但是又不想支付赔偿金,就采取停工只发最低生活标注工资的行为,一直托起不做不休,且发出了具体公告,大概内容就
1.在停工期内大家要准时上下班打卡,公司不会安排具体事务
2.停工期内以现金支付工资
3.个别岗位如果恢复正常运作,该岗位员工可根据工作量恢复程度决定薪酬标准

然而发出通知的日期是8月28,但是通知内容是从8月初开始执行(即8月份的工资就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鉴于以上情况,我想请问公司是不是已经有违法事实?我们是劳动者该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维权
2018-08-24 22:48: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1、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也就是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900元提高为1100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820元提高为102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750元提高为950元。
    2、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9元提高为11元;
    二类区由
    8.5元提高为10元;
    三类区由8元提高为9元。
    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指职工的基本工资,而是指包括基本工资在内的职工的全部收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包括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奖金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发放的物价补偿性质的津(补)贴。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由于公司发放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保障工资,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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