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向乙借款,签订有借款合同,丙公司提供房产抵押并办理登记。但在实际借款时金额减少,并由丙公司与乙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没有变更抵押登记,乙是否仍享有房产抵押优先权?

2019-08-25 07:40:1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房产抵押是指房屋的屋主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这种情况下房屋产权仍房屋的产权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有收取利息的权利,而没有使用和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
    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因为银行要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为了核实具体情况,所以银行通常要求提供房产证原件等,并在核实后才发放贷款,贷款办理下来后,银行一般会将你的房产证扣押15个工作日左右,然后,银行会在你的房产证上盖章,写上"已经办理抵押贷款"之类的,这样你的房子就不可能同时在几个地方抵押了,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证如果没下来,可以用你的购房合同先办理,不过银行审批了,也不会立即发放贷款,而是等你的证下来了,才会放款。但是银行审批通过以后,可以和你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房产抵押合同就是贷款合同,如果你买房贷款就必须签这个合同,是根据房子的情况,抵押房子的。
    然后根据你的综合情况在审核你能不能贷款。所以只要买房贷款就一定要签这个贷款合同即抵押合同。
  • 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如无特别约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房产设定了抵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由于抵押贷款是夫妻二人共同所为,所以需要用家庭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后,才能处置房产。
    至于是卖了房子分钱还是把房子留给哪一方,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或者通过法院裁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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