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强制执行过程中,同意拍卖资产,还抓人

资产拍卖
2019-08-25 14:53:5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在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中是有规定的。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 贷款人未履行债务,借款人的债权受到侵害,借款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贷款人偿还债务,法院判决贷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债权人债务,债务人未履行法院的判决,债权人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债务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劵等。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强制措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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