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但大部分省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
那有没有规定如何补偿呢?从法律的
基本原则来判断,如果临时占地已经当地国土部门依法批准,那补偿的价格就应该是占用农民土地期间农民因不能耕种土地减少的收入,并在占地到期后恢复土地的原貌。
这个收入是多少由临时占地部门与承包户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应该
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农民的收入进行评估,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