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工地上班时间自己不小心受伤着算工伤吗

2019-08-26 14:05: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看具体情况,可以申请工伤赔偿。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1](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是原告因工受伤而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伤保险关系;二是医疗过错后,原告与医方之间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对于享受医疗保险的受害人的医疗费赔偿中一半是要扣除医疗保障那一部分的,也就是说作为受害者而言,“好事不能两头占”,即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本案的原告是因工受伤,且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工伤引起的残疾鉴定并评定为九级伤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受伤的劳动者的工伤赔偿由劳动保障部门理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受伤的劳动者的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原告受伤后因遭遇医疗不当,原告可以向医院主张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赔偿或者侵权赔偿。工伤的赔偿包括从劳动者受伤开始的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伤残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原告已经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理赔或者单位的赔偿,原告再向医院主张的赔偿,实际上其主张的赔偿已经包含在工伤赔偿之中。
    如果原告得到工伤赔偿,又获得医院的赔偿,那么原告就是“好事两头占”了,即本案不适用“损益相抵”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人身损害的原因既有医疗事故的因素又有其他事故原因的赔偿案件,探讨在这类事故赔偿的“损益相抵”原则是很有必要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你的情况属于工伤,不需要你举证,由工厂举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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