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股权投资,创始人代持,如何规避合同纠纷引起的经济赔偿

2019-08-26 16:10:4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经过批准才能生效,并未有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及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结合股权转让会导致公司章程变更需要审批才能生效的情况看,应当自公司章程变更被批准才能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的约定晚于此时间的,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 国际投资合同是指外国投资者因特定的投资项目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者或东道国政府签订的相互合作的书面协议。依与外国投资者合作的对象不同国际投资合同可划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
    第一类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国际投资合同,称为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合同。
    这类国际投资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的当事人均为私人,即分别为东道国和东道国以外国家的法人、非法人经济实体及具有投资能力的自然人;
    (2)合同以特定项目的开发或生产为目的;
    (3)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在东道国设立合营企业,是—-种伴有企业经营控制权的资本跨国转移的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