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在一家做电子元器件的贸易公司做助理。去年年底,我们欠当地一个供货商的钱。大概800多块钱。年前最后一天,我们财务还给我说款等到年后再办的,但是年后我催财务办款,财务却给我说他在年前就已经把钱给我了,并一口咬定是我把钱拿走的。还硬是把他个人的记帐本拿出来给我看(他在他的记帐本上说我是在2月1日拿走的钱),说是我的问题。每一次交货成功,供货商都要给我们一个收据的,但是现在财务拿不出来,这足以证明他是有鬼了。但是财务却还要含血喷人说是我弄丢了。由于我们是经常联系的供货商,所以供货商很相信我们,年前欠他的钱也就没有让我打欠条。至于我这边,每次从财务那里拿钱也是不打条子的,公司同事都是这样做的,我又是新人也就效仿了。所以就造成很多事情没有办法说清楚。我们公司的领导者,向来都是有问题先扣钱,所以原本我是想等这个月底领到工资以后,和供货商说清楚,然后让供货商直接找我们公司的。但是昨天我们财务让我们同事找供货商写一个书面的证明,主要是说明我们公司已经不欠他的钱了(这个中间有一段小的插叙,我骗供货商,说月底我发工资以后,会把我的工资拿出800多交给还给他的,主要是由于我经常和他合作,所以他相信我)。因此,他就在我们同事面前出了这样的一个不欠款的证明,还盖上了公章。如果真的这样了,最后也就是说我们公司和供货商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到最后是我欠人家的钱了。我现在不知道应该怎么做。家人说,公司缺德我不可以害人家供货商,但是对于我来说,800是我大半个月的工资了。我不服,公司自己没有掏钱,为什么要我赔付?我去年刚毕业,就在这个公司里一直到现在,我可以说社会经验很少。所以,我觉得我现在很茫然,很害怕。不知道应该怎么做,我需要帮助,请帮帮我,谢谢您!

2019-08-26 22:02: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于没有欠条的债务如何追讨,对此情况不同,可能发生的结果也不同,下面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情况
    一、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此种情况下出借人凭银行的转账凭证或银行流水记录等就可向出借人要求偿还借款。因为转账记录等可以证实出借人已向借款人支付了款项。人民法院在面对此种情况时,会要求借款人进行举证和说明,如借款人不能证明该笔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则法院会认定此笔借款已真实发生。

    情况
    二、借款通过现金支付,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了收到条。此种情况下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收到条,应该认为出借人已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人民法院在面对此种情况时,处理思路和上面情况类似,会要求借款人进行举证和说明,如借款人不能证明该笔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则法院会认定此笔借款已真实发生。

    情况
    三、借款通过现金支付,借款人未向出借人出具收到条。此种情况下,出借人难以通过书面证据直接证明自己已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出现此种情形,如若借款人抵赖,出借人再向借款人讨回借款,难度便比较大了。人民法院在面对此种情况时,如若双方都不能进一步的举证,人民法院就难以认定事实,一般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 只要缴纳过物业费,物业公司必然是有痕迹的,一般情况下财务账目的档案保存期限不会低于五年(这其中包括业主缴纳费用的记录),您可以通过法院提取物业公司近三年的应收费用明细,从中提取您缴费的痕迹。
    另外,您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物业公司提交您未缴费的证据,这样进行质证时法院就会要求物业公司提供财务票据进行查验了。
    最后,业主欠缴物业费,如果物业公司两年内为通过有效手段(文字)进行催缴的话,可以视为物业公司放弃,业主可以选择不交。
    如果这三年中更换过物业公司,新物业公司有义务与原物业公司交接业主缴费的财务账目。
    不能以未接收资料为理由拒绝查账。
  •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再归还股东。 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
    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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