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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
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我国,曾有过商业地产土地年限到期后成功处理的实例。建造于1981年且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的深圳国际商业大厦的土地使用权于2001年届满,大厦的业主们以当年基准地价35%的标准,对土地使用权成功续期。
“地价三五折”由此成为深圳市解决土地使用权提前到期的一个“套路”。但是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于商用
房屋产权到期该怎么办却没有一定既定的规则,对于收费可以续期的问题也没有一个法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