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父亲2003年有一套拆迁安置房,性质属于集体征用土地,农民征地协议署名还是我父亲,2005年父亲去世,后来母亲就把以前户口本户主改成她,爷爷2010年去世,奶奶在世。我也已经成家立业有子女。现在母亲把继父户口迁至我家,今年2018年社区拟给征地农民办理房产证,母亲现在想卖房子,称没有我和奶奶的份,房子是她一个人的,请问这类的房子可以卖吗?她的要求合理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2019-08-27 01:06: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只针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给予公平补偿。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拆迁安置房是否能够进行买卖,要看该拆迁安置房是否具有全产权。
    1、房产一般有两证,房产证和土地证,房产证简单的说就是表示这房子归你所有,如果建筑物没了,你想再在原土地上兴建,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土地证表示此土地归你所有,无论建筑物是否存在,别人是无权在你的地盘建东西的,这就是侵犯你的权益。
    2、我们经常听到“小产权房”,那么什么是小产权房呢?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
    第一类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第二类小产权房: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
    第三类小产权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那么,如何签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协议,  如何签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一)作为合同签订主体的卖方处,需要拆迁协议上的人员及配偶,住房调配单上的人员及配偶,被拆迁房屋内户口上的全部人员及户口都在买卖协议的卖方一栏签字,才较为保险,才能有效避免日后突然有第三人出来主张权利的种种麻烦。  
    (二)除此之外,合同中关于每笔房款的支付,卖家收款对应的各项义务应明确,可操作,另外,关于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及相应的违约责任都应规定明确。合同中不妨加入关于违约责任的独立条款,且明确约定,即使合同无效,该条款仍然有效的条款,以尽量减少非违约方的损失。这样,一来卖家的违约成本会上升,可能会有更大的威慑力,尽量避免其违约;二来如果诉至法院,法院相对便于作出对买家有利的判决。  
    (三)另外,对于税费的承担也应考虑周全。漫长的交易过户等待期,国家关于房产交易的税费政策可能调整,双方应约定好,如果出现新的税费由谁来承担的问题,避免过户时又因为税费的承担主体争执不休而导致交易中止。
  • 拆迁补偿费与安置房二者的联系是,拆迁补偿费和安置房都是因房屋拆迁而发生的,当事人都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二者的区别是,拆迁补偿费与安置房的对象、依据不同,发生的场合也不同。
    拆迁补偿费是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补偿对象是被拆迁房屋,补偿依据是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所有的房屋拆迁,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都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给予拆迁补偿费;安置房是对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安置对象是需要安置的人员,安置依据是拆迁主管部门的规定,人均安置面积由政府制定,安置一般发生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一般没有安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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