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单位分房,没有房产证,算福利分房吗

2019-08-27 12:30: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分两种情况:
    1、将来也不能办理房产证,此类房产,不可以购买,风险大!
    2、将来一段时间可以办理房产证,此类房产,可以购买。可以以租代购,等办理完毕房产证后,租金抵付购房款。

    无论何种情况,可以通过一家全国连锁的正规品牌中介办理,对于交易双方的安全更有保障!
  • 福利房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产物,原指单位集资建设然后按成本价分配给内部职工的住房,向房管部门申请以微利价购买的住房。98年之后政策规定停止实物分房,所以现在已经没有所谓的福利房了,有的只是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也属于保障房的范畴,在这里我给你解释一下吧。
      保障性住房一般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人才公寓等等。这些房子的申请条件,都是要求你是本市户籍、名下无房。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是比较常见的,经常会在各大媒体听闻到。
    经适房主要是针对户籍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而设的,除了要求户籍和无房外,还要求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有资产和收入的限制;婚姻形成时间符合规定;全家名下没有房地产且规定年限内没转让过房地产;未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市政府要求的其它条件。
    条件的话大概主要就这些了,仅供参考,因为各地区政策不一样,所以要具体咨询当地的经适房主管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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