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伤赔偿,养伤五年多,理赔金怎么算

工伤索赔
2019-08-27 14:02: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赔偿项目主要有一下12项: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规定明确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申请时效及其起算时间,以及受理申请的行政部门。  
    1、在通常情况下,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也随即发生,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但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2、文义解释是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首选方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从字面含义上看,“事故”是对于“伤害”的修饰和限制,即这里的“伤害”是基于工伤事故而发生的,伤害结果与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理解,“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就是指伤害结果发生之日,而不是事故发生之日。  
    3、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是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上述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无法预知是否会产生伤害后果、会产生什么样的伤害后果,也无法预知伤害后果会引发什么样的损失,当然也就无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认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为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而不是工伤事故发生之日。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mp;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虽然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但在判断时效起算时间时,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 关于工伤理赔:
    1、工伤理赔款一般由雇主承担
    2、如雇主投保社保,由社保支付一部份,企业支付一部份
    3、如雇主投保商业雇主责任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约定赔款
    4、雇主同时投保社保及商业保险,所支付赔款如高于法定赔款,则按实际支付款;如低于法定赔款,则由企业补赔不足部份。
    5、如雇员不服所获赔款,可通过仲裁机构重审赔款金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