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乙向甲借款,乙写借条,按乙的指示转给丙的银行卡里,现丙犯诈骗罪判刑,甲是否可以起诉乙?

2019-08-27 15:14: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进行维权之先了解诈骗罪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关系。
    (1)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2)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的非法目的,不成立本罪,
    (3)本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因此,借款人向多人隐瞒借款原因,只要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不构成刑法上规定的诈骗罪的。
  • 因诈骗犯罪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并没有限定哪些犯罪行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凡是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都应当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不允许被害人提起,则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被害人在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追缴赃款赃物,将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款物发还给被害人。
    如果发还的款物已全部弥补了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就不存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因此在满足上述情况时,可以通过减轻处罚,来确定诈骗罪最终的刑法。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确实打算偿还的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但是如果是失联了,大多可能是触犯了诈骗罪了。
    要尽快通过法院诉讼维权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