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如果意见中规定一人以上或二人以上包括本数的话,即一人以上包括一人,二人以上包括二人,为什么第二条内容不写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或二人轻微伤就属于“情节恶劣”,而偏偏非要写成一人以上或二人以上呢?这点很重要,直接关系到量刑。如果按照这种理解的话,最高法的意见只所以写成一人以上或二人以上,就是为了区别开一人或二人,也就是说如果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或二人轻微伤就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我这样理解对否。请指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