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伤药费怎么报销,工伤住院期间有工资吗

2019-08-28 11:26: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通常情况下,在劳动者因工伤住院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定的工伤费用补助,具体包括如下费用:
    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康复治疗费,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医疗期工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
    上述费用劳动者均可依法通过相关部门获取。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谁同意适用谁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低,共付段统筹基金比例最高,个人支付比例最低,选点的医保单位级别不同,住院的起付线、统筹基金报销额度、个人支付额度都大不一样。广州仁爱天河医院被划分为一级医院(也即社区服务机构)的医保标准,可享受三甲医院的技术和服务标准,同时也是住院起付标准最低,共付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而个人支付比例最低的医院。
      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  最低住院起付线为200元,最高起付线为400元  用统筹基金最高报销90%,个人只需支付10%  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  最低起付线达到了400元,最高起付线为800元  用统筹基金最高报销85%,个人需支付15%  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  最低起付线达到了800元,最高起伏线为1600元  用统筹基金最高报销80%,需个人支付20%  住院医保计算公式:  住院医保计算公式(以1000元为例):  公式一:住院起付线+(1000-住院起付线)×个人支付比例=需个人自付费用  公式二:(1000-住院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报销的费用  温馨提示:  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承担以下费用:  自费费用;  先自付费用(即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先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  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共付段自付费用,超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享有加班费之外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有的省市如广东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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