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买卖二手房过程中合同中约定好中介费,但是在办贷款时中介又要了6000元的贷款服务费,合同中并没有体现,这个费用是不是乱收费

2019-08-28 15:04: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
    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 协商不成 到法院起诉 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规定中介公司的义务有:  (l)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应该支付报酬。  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在中介公司的服务下贾先生和马小姐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应尽的义务。因其他原因导致贾先生和马小姐上述合同解除,并不是由于中介公司造成的,所以法院判决驳回贾先生要求退还中介费的要求是正确的。  中介公司从事的是有偿的活动,一般只要促成了双方的交易,买卖双方就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支付服务费用。建议大家在和中介签订协议的时候,可以就有关的中介服务费进行详细的约定,比如协议无法履行或解除对费用由谁支付,是否全部支付或者免除等,这样一来就可以保证在不能完成交易时尽量维护自己的利益。
  • 怎样防止二手房中介乱收费,  首先,进入二手房买卖中介服务场所不要马上签二手房中介服务合同。卖房人或者购房人进门后首先应该认真阅读二手房买卖中介服务合同格式条款并谨慎思考,不急于签字,谨防掉入合同霸王条款陷阱。一些二手房买卖中介惯用的伎俩是,消费者进门就递上格式合同,不容你看清楚就催促你签字。  其次,很多二手房买卖中介服务企业中,店堂收费公示牌和合同中,绝大多数只写明了收取中介服务费标准,但不写明收取中介服务费对应的服务项目。中介企业应该给买卖双方提供哪些服务,中介企业有的说不清楚,认为买卖双方自己签订买卖合同就算完事了。有的标明中介服务费保底最低收1000元,有的各收买卖方成交价的
    1.5%。消费者对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理直气壮地拒付,而且应要求二手房买卖中介服务企业提供对应的服务项目。  最后,二手房中介服务企业收取了中介服务费后,就应该提供对应的代交买卖房屋的各类税费服务,但必须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收取,二手房中介服务企业不得加收金额,还必须提供各类税费的原始发票给消费者。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找二手房中介买房要注意哪些陷阱  
    1、防范二手房中介欺诈行为,审查二手房中介机构合法身份,看中介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即审查中介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2、了解二手房的产权是否真实,有无设定抵押,有无其他共有人。防止出售人无权出售房屋的情况,以及防止出售人一房二卖。  
    3、明确房屋出售人与中介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介公司往往混淆居间合同关系与委托合同关系。采用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签约的方法:中介公司将上述代办业务写进《居间服务合同》,使买房人产生误解,以为代办业务是居间业务的必要附随,二者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二是个别中介公司欺骗消费者以《单独委托过户协议》代替《居间服务合同》,一旦产生诉讼,就以“意思自治原则”(法院的判决应尊重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为盾进行答辩。  
    4、一定要与中介公司,签订合法有效地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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