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2015年办理的个体营业执照,16年没有年检,现在我想注销,工商局说要罚款,这个合理吗?

公司税务
2019-08-29 13:53: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商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年检的主要内容
    1、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2、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办营业执照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条件;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的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产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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