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5年10月30号晚10点半左右我在自己小区门口被4个陌生人殴打,并强行将一辆黑色轿车开走。后来报案,经派出所调查确定了当时开车走人的身份,并弄清楚了事情的缘由。
报警后是渭南市环北路派出所民警王致杰警官接警,经调查,派出所确定我于被告人并无纠纷,2号下午在派出所,民警王致杰叫来被告人,因为当时派出所已经快下班了,王警官告知次日9点让当事人把车开到派出所,我就先行离开了了派出所,然而次日下午我去派出所后并未拿到车,此后我每天都去派出所询问情况,得到的回答都是回家等消息,5号下午派出所给我一张受案回执,内容是我的车辆被强行扣走。让我回家等消息。七日后我又去派出所找王警官他又给我一张受案回执,内容是对方寻衅滋事,两张回执都涉嫌对方违法,为什么派出所不能及时采取措施,我询问多久可以找回我的车,王警官说没有期限,不知道,抓到人再说。让我继续回家等消息。再后来我打电话就有时接有时不接了。王警官知道此人所在的公司,姓名,电话,(不确定有没有对当事人做口供,我不能信服在这中情况下派出所找不到这个人。事情已经发生一个月了。车上有我家里钥匙,钱包,合同,身份证等所有证

刑事辩护
2018-08-25 18:14: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可以先进行伤情鉴定,如果鉴定达到轻伤的,则侵权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也可以选择报警,并提供被殴打的证据和医院的鉴定,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检察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提起公诉,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要求医药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赔偿。如果伤情不够成轻伤的,则对方的行为触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
  • 一般一千元以上就应当立案,报警并没有期限限制,但是追究刑事责任,有一个追诉期限的。

    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四个要件:
    1、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
    3、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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