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在这里我就实话实说,我本来由于开设赌场罪被判二缓二,现在还未满刑。就本月十六号福建三明尤溪县治安大队民警来到我户籍地阳新县,通过当地派出所打电话我叫我去,由于我心里一点事也没有就去了,到后就问我银行卡的事,我一三年十二月份从牢里出来的,我的所有银行卡在我老婆手上,我的银行卡跟赌场有交易,我也不清楚,后来我老婆来了也作了笔录,她说别人给她几百元手续费帮陌生人汇过款,我和我老婆的笔录也可以说对得上,后来把我老婆放了,留了我一整晚,第二天当地派出所早晨把他们支开把我放了,他们当天回家把我上网了,在网上说我和陈某肖某利用网络在他们那开设赌场,他们那我去都未去过,而且那二人我也不认识,我说的全是实话律师,请问我现在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8-08-25 18:33: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开设赌场,指的是为他人赌博设立赌场,或者为赌博提供场所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吗?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看来,只要有开设赌场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因为赌场是为他人设立赌博场所的行为,其行为恶性比赌博更大,因此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此外,开设赌场的量刑幅度有两档,一档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另一档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但后者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此外,应该引起重视的是,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当然也不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这是为了避免一棍子打死的局面,充分区分娱乐活动和开设赌场的行为性质。
  • 属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情形: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