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内财产协议不去公证处公证有效吗?

公证
2019-08-31 10:48: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薄);  
    2、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或夫妻关系证明;  
    3、财产的约定书一式三份;  
    4、有关财产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  
    5、财产清单;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婚前财产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婚前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种类、价法、状况等;  
    3、上述婚前财产的归属;  
    4、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5、其他约定,如对婚前债务如何清偿的约定,婚前财产孳息的归属的约定等。  
    三、特别提请注意事项:  
    1、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婚前财产协议不能对其他人的财产进行约定,尤其是再婚人员;  
    3、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无胁迫、无欺诈;  
    4、婚期财产协议内容完善、用词恰当、约定书上签字、盖章应属实。
  • 公证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重点是引导公民、法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正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民事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国家法律,制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公证暂行条例》、《安徽省公证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公证机构,是事业法人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 你好,关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有效性,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定的婚内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对签约的双方都有约束力;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同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中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且具有可操作的部分有法律效力,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或缺乏合理可行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未婚男女同居住在一起,同居协议中有关财产归属、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有效的。
    单方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补偿约定是否有效,还要看这种约定是否侵犯第三方的权利,是否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道德以及是否限制了他人的人身权。如果其中一方与他人依法登记结婚,则另一方是不得以解除同居关系的补偿对他人结婚加以限制的。
    如果在协议中约定了这样的条款,最终也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同居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得提出分手,提出分手需支付分手费等等,这些都是违反人身权利的内容,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同居协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生活消费等约定都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于限制人身的不准分手、家务劳作等都是无效条款,也就是说此类的同居协议条款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