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协议书能更改一次么?怎么更改

离婚
2019-08-31 14:25: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何更改离婚协议:  
    1、领取离婚证后,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以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的,可向原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填写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准予变更,并在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上加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专用章。  
    3、变更协议限定受理一次。再次要求变更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对此,应与《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其二,就书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上的选择。

  • 1.根据《婚姻法》第31条,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只要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离婚等问题协议达成一致即可。
    2.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具有合同效力,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应当如实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一方拒不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如果是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只要没有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约定有效。法院作出判决后,该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本案中是由于没有土地所有权证,故无法过户,如果可以过户时,对方无权拒绝履行离婚协议。
    5.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建议先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法院就有关问题起诉,要求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获得胜诉判决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离婚协议可以更改吗?
    离婚协议是解除婚姻、小孩扶养、共同财产及债等关系的协议。只有婚姻依法不能撤消外,其它关系都可协议变更。因此在双方愿意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对部分财产等问题协商变更。

    只要更改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没有在胁迫和欺骗前提签字,协议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这样的协议变更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 有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