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现在故意杀人罪怎么判?死刑还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19-09-02 05:23: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涉嫌故意杀人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一般不能批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述规定供参考。
  • 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的情况有哪些,  故意杀人的,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是,首先考虑的是死刑,这是比较重的,但同样它还有一个特点,它的量刑范围是比较大的,就刑法232条规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故意杀人而且是既遂,从法律层面来说,它最轻可以判到3年,但是最重是判死刑,而它的特点是首先考虑死刑。至于如果这个罪定下来以后,具体怎么量刑,这是法院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案件的情节和对它的社会危害的后果来统一的衡量和裁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故意杀人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故意杀人行为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具体实践中,犯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故意杀人的行为;  
    (二)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三)故意杀害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特定对象,并造成社会强烈震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四)因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行为;  
    (五)义愤杀人的行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将其私自  处死,例如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六)激情杀人的行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但是这中故意杀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次,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了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最后,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杀人行为。  
    (七)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的行为。  
    (八)生母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 是否是精神病人以及精神病人在犯罪时是否病发不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需要经过司法鉴定确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就看在杀人时是清醒状态还是发病状态,清醒的话就按正常人来看,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如果是精神病状态,一般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但要进行强制医疗,并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是纯粹的精神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话,就按精神病来判,强制医疗,民事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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