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爷爷奶奶过世后,我大叔叔突然拿出一份公证遗嘱,大概意思就是我爷爷的房产没我爸爸的继承资格,此事直到我叔叔办理产权过户时,我爸爸才知道,我想问在我爸爸不知道的情况做的这个公证遗嘱有效吗?另我爷爷遗嘱中涉及的该房产,当时造房子所欠债务是有3兄弟共同承担的,我爸爸还了相当大的一份欠债,当时由我爷爷亲自主持的家庭会议上有协议,证据仍在。客观事实我爸爸从84年房子做好直到现在2009年也一直在使用该房其中的2间,怎么能在我爸爸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公证遗嘱?先不论遗嘱真假,我们有希望申请公证复查,撤消该遗嘱公证吗?谢谢了,

2019-09-04 13:11: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的材料:  
    1、权利证明(房屋产权证、发票等表彰遗嘱人拥有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证明材料);  
    2、遗嘱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3、房屋遗嘱的话需要购房协议和购房发票;  
    4、单位人事部门开得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公证处有准备的格式,可以向公证处索取之后,按照要求请单位的人事部门填写、盖章。  
    5、精神诊断证明。70岁以上的老人需要到县级以上的医院开具精神诊断证明,证明遗嘱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 、假如公证遗嘱被撤销,那么该遗嘱无效;
    2、在具体的继承过程中如无其他遗嘱,按法定继承进行;
    3、如果按法定继承,该公证遗嘱的有益人有权向公证处索赔,这一点在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有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