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朋友为女性,外省人氏。其丈夫在婚前(2003年)买经济适用房,并付首付,房产证上是其丈夫的名。2004年结婚,两人共同还贷。于2010年还清。二人育有一女,尚年幼。2011年,其丈夫因病去世,公婆健在,并想要全部财产。想问下,这位妻子和孩子分别能继承多少比例的财产?房产问题如何分割?二人婚前未进行公证。

2019-09-04 15:00: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依您说的情况,您的朋友甲若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即妻子乙、女儿丙、父母A、B继承,一般应当均等分配,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于继承的遗产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甲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应判断房子是甲的个人财产还是甲乙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如果是甲婚前购买的则属于甲的婚前个人财产,房子由妻子乙、女儿丙、父母A、B均等分割;房子如果是甲乙婚后共同购置的则属于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时乙有权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的一半),房子的另一半发生法定继承。
  • 婚前一方已经支付了首付,且按期支付了一段时间的月供,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继续支付月供,直至还完贷款,这时夫妻双方要离婚,怎么分割这个房产呢?  有些律师认为,房屋属于婚前按揭的那方,但对于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那部分款项,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还有,对于房屋增加的价值,也应该算作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这样的观点是没有分清债权和物权的概念,也没有搞清增值和收益的区别。
    具体阐述如下:  婚前一方按揭购房,支付了首付,这时候,他就拥有了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了。因为所谓按揭购房,就是购房者从银行借款,用于支付房价,而且,是一次性将房价款结清了,房屋完全归购房人了。
    下来是,房屋又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了,用于购房人(也就是借款人)履行归还借款义务的担保。现在,购房者已经和房地产开发商没有关系了,房屋完全属于购房者了,购房者所欠的只是银行的贷款而已,就其欠款来说,这和生意赔了欠人钱是一样的,虽然原因不同,但他所负的义务一样,就是个人债务,要归还的。
      在这个个人债务还没有还清的情况下,这个债务人结婚了,又用婚后的收入(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的工资等收入都是共同财产)继续还账。虽然这个帐,是购房借钱形成的,但是现在它仅仅是个债务而已,和房屋没有关系,房屋的帐是完全结清了的,这是银行的帐。
      按道理讲,个人婚前的债务,用个人的收入去还才合理。但是,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婚后几乎所有收入都是共同收入,哪怕那个购房者继续用自己的工资支付月供,也是在用共同财产还个人的婚前债务。
    如果离婚,另一方提出这个债务问题,认为不应该用共同财产归还个人债务,考虑到公平原则,由这个曾经购房欠款的一方,补偿另一方在共同财产方面的损失,是合法合理的。这个损失,也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银行月供所有数额的一半。
    但是,这个补偿损失,并不是分割房屋的性质,因为房屋本来就是完全的属于购房者这一方的。另一方只拥有要求补偿自己用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损失,对房屋,其没有任何权利的,也就是说其对房屋没有任何物权的。
      至于说到,这个房屋增值了,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增值的这一部分,是双方或者一方经营的收益,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更是不妥的了。首先,如上所述,另一方对于房屋根本没有任何物权,其不是房屋的共有人,房屋的增值与否,根本和他(她)没有关系。
    这是最根本的理由。其次,购买房屋,并不是一项经营活动(当然除非是不用于自住用于炒房,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明显是一项消费活动,是在购置生活资料。最后,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是房屋当前的增值,并不是收益。
    所谓收益,是由于某种经营活动,已经获得的财产。而房屋的增值,在购房者没有打算卖房,或者根本没有出售的情况下,只是一种价值的估量,是一种理论的价值,并不是现实获得的财产。
    如果这样算,那么,遇到市场不好,房屋缩水,是不是要另一方弥补房屋价值的亏损呢。  总之,我的观点是,婚前按揭购房,房屋的物权是属于购房者的,就算在婚后,用共同财产归还了部分借贷,但另一方并不取得对这个房屋的物权,更谈不上分割房屋或者所谓增值了,因为,房屋的帐已经结清,房屋的权利已经全部取得了,还贷,只是清偿银行债务的行为,跟房屋的产权,物权已经没有关系了。
  • 可以继承。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一方以财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