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些劳动法方面的问题,我是一名劳务派遣人员,我的劳务派遣合同之前都是两年一签,从2011年1月1日开始的,但是2015年开始我们的合同只签到了2015年十一月30日,这样合法吗,还有就是从2016年起,单位和我们解除了劳务派遣关系转而成为了劳务外包关系,这样合法吗,还有一点就是从新的劳动法生效以来,我们的年终奖金和正式工相差很多,并没有达到新劳动发来面规定的同工同酬,如果索取应该怎样做

2018-08-26 13:48: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是否有劳动关系,法律上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属于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或者称间接劳动关系。
    因为他既有劳务关系民事属性,也有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一般而言,《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争议的解决等事项都作了约定。
    该合同其实是劳务派遣企业基于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替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是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但基于原先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也存在约束力,因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是间接劳动关系,两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
  •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适用于各类用工单位,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股份制公司、金融企业、电信行业、教育行业、和较大型的外资及私营企业
    1、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银行等)编外人员;
    2、企事业单位临时性、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非核心的员工;
    3、企事业单位因突发性工作量大增,临时需增加员工;
    4、企事业单位因员工请假造成临时性岗位缺员;
    5、季节性用工。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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