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建设银行贷的消费贷款,而且同时给我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卡可以消费1.5万,办理的消费贷款是15万,分期36个月还进信用卡的,在我还了7个月之后就产生了逾期,经过几次逾期之后,就被要求一次性还清了。经过催收我现在大概也还了有10万了,而且现在信用卡还显示欠款10多万,现在催收部门已经报案了,请问我这个算是诈骗吗?

2019-09-05 19:57:4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 将应收账款按照欠款的时间长短分为ABC三类,A是欠款时间最短的(如最近2个月内的或者信用期内的),C是最长的(如超过3年的)。
    重点是对C类的催收,方法有发函催收、本单位人员催收,委托律师事务所催收
    随时了解该类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否存在倒闭风险等。
    B类的催收,可以通过委婉提醒的方式进行。
    A类的一般可以暂缓催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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