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夫妻协议需要公证才有法律效力么?

公证
2019-09-06 09:17: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约定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指夫妻双方)效力与对外(指第三人)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间形成了有关财产管理、使用、处分的原则界限。
    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钱不还,妻子有权利持借据和财产约定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归还借款。当然,这种情况多数只在夫妻感情破裂,进行财产分割时才会发生。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致,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未来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须为第三人所明知的,才能发生对外效力,对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因此《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亦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应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财产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办理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夫妻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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