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没有什么拘捕通知书和拘留通知书公安就到家把人带走了一直没有音讯,现在打听到情况说是犯了非法拘禁罪,请问家里人是不是必须要收到通知书,才能把人带走。(请发信息,打电话不方便谢谢)

刑事辩护
2019-09-07 14:53: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刑事诉讼法》第83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会以《刑事拘留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
  • 按照《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因而,只要犯罪嫌疑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就会构成非法拘禁罪,至于是因为讨债,还是因为其他什么原因,刑法就没有规定了。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
  • 非法拘禁罪的处罚情况

    1、非法拘禁他人或许以其他方法非法掠取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操控或许掠取政治权利。具有殴伤、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置。“殴伤、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施行了殴伤、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许以其他方法非法掠取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去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绑缚过紧、长期软禁、进行优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遭到严峻危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胜忍耐,自伤自残,身体健康遭到严峻危害的。
    “致人去世”,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绑缚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去世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许以其他方法非法掠取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去世的,按照故意危害罪或许杀人罪的规矩科罪处置。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去世”,是指在非法拘禁的一起,故意使用暴力危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许杀戮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去世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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