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买卖房屋合同公证费用,怎么收费的

公证
2019-09-07 19:18: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屋买卖协议公证费用计算标准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
    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
    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
    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
    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
    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
    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
    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
    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
    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
    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
    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
    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
    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
    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
    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较低收取200元。
  • 你好,合同公证费用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
    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按200元收取;500001元-5000000元部分,收取
    0.25%;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收取
    0.2%;10000001-20000000元部分,收取
    0.15%;2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收取
    0.1%;50000001元-100000000元部分,收取
    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
    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50000元部分,收取
    0.8%;50001-100000元部分,收取
    0.6%;100001-500000元部分,收取
    0.5%;500001元-1000000元部分,收取
    0.4%;1000001元-2000000元部分,收取
    0.3%;2000001-3000000元部分,收取
    0.2%;3000001-4000000元部分,收取
    0.1%;4000000元以上部分,收取
    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  
    4、解除收养关系,每件收费400-500元。
  • 起草、修改合同文本,收费5~20元;
    证明股票、房屋转让、买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按股票面额或房价的千分之三收费,但最低收费不得低于10元;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人收金额总数收费
    不满1万元的,按1%收费,但最低收费10元;
    1万元以上的,按2%收费。
    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按债务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收费,原债权文书经过公证的,按千分之一收费,最低收费10元
  •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的,买方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