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事故致一人死亡,我付次责,保险公司向对方赔付精神抚慰金也是按责任赔付么

2019-09-07 22:20: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致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 社会保险中对于死亡的赔偿:
      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此外,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
  •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从2001年发的《精神赔偿解释》与2004年发的《人身损害解释》均提到了死亡赔偿金的问题,(死亡补偿金暂且不论,因为已经废止),二者从赔偿项目上来看是冲突的,因为都叫死亡赔偿金,但从赔偿内容上看是不冲突的,因为《人损解释》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因死者死亡今后的财产收入的减少对死者家属的赔偿,一般定为20年。《精神解释》中的死亡赔偿金是指对死亡直系亲属因其死亡而带来的精神方面的抚慰金,所以二者可以同时请求并不冲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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