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景区里的自留土地被征用怎么赔偿合理

农林牧渔
2019-09-08 08:44: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2.1万元。
  •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九条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原则。  
    (一)区别不同地段,给予不同补偿;  
    (二)区别被征用前的不同地类,给予不同补偿;  
    (三)根据不同的地类依法合理确定年产值。  第十条 根据不同地段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内(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分为五类地段(见附表一);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外或其它乡镇分为三类地段,即昆阳镇、鳌江镇(县经济开发区)、水头镇为一类地段;萧江镇、腾蛟镇、麻步镇为二类地段;其它乡镇为三类地段。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各地类的年产值。  
    (一)平原灌溉水田(包括水田改园地、鱼塘)每亩年产值
    0.2万元;  
    (二)旱地、水浇地、山区水田、望天田每亩年产值
    0.15  万元;  
    (三)山园地每亩年产值
    0.08万元;  
    (四)林地每亩年产值
    0.07万元。  各地类年产值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特殊情况达不到上述  标准的,报批时须附具县级统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 各项补偿费的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  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内(包括各类工业园区)  实行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即“区片综合补偿价”(见附表二);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外或其它乡镇继续实行以年产值乘倍数予以确定土地补偿费(见附表三)和安置补助费(见附表四)。  征地补偿安置费,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根据不同地段下浮15%。征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不予安置补助。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苗不予补偿。其补偿标准为:常年固定蔬菜地每亩
    0.1万元,水稻田每亩
    0.07万元,旱地每亩
    0.05万元。  
    (三)林作物补偿标准。  多年生林木、果树可移植的尽量移植,征地单位对其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由有关部门评估后作价赔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该项费用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补偿费。征用土地需拆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费,按实作价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违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用土地公告颁发后突击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五)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  该项费用列入征地成本,实行区片综合价的为区片综合价的3-5%;未实行区片综合价的为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10%。  第十三条 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使用。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的40%或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的清欠资金。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的60%或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费用。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及青苗补偿费、林作物补偿费分别归地上附着物、青苗、林作物的所有者所有。  
    (三)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40%用于被征地单位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和工作费用;40%作为乡镇政府征地政策处理的工作费用;20%作为县征地事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费用。  第十四条 因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要根据临时用地影响范围,按原地类年产值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后,即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付1年补偿,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费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应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不能直接支付给村民个人。  通常情况下,土地补偿费会由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如何支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因此,被征地的村民个人无权直接向征地单位要求支付或者分配土地补偿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