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
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
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你们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且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条件的,应当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按照双方出资份额分割财产。 如果你们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该房产如是婚前支付首付的,应当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是婚后购买,应当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另外,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口头承诺并不能导致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