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己成立公司把业务接到自己公司,长期不在公司(达一年半之久)参与经营管理 一月17日以来派所谓委托人(此人为他自己公司的员工)来公司宣布停产,干扰生产致使公司面临巨大的合同违约责任,1月31日我们发现他私刻公章。

2019-09-09 19:03: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请参考《合同法》,委托加工合同
    观点:
    如果在委托方处或流通环节查获受委托方已完成交付的不合格加工产品,在确定委托方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主体更具有合理性。
    因为,委托方在验收后接收受托方生产完毕的产品,受托方生产的该批产品的财产所有权便明确的属于委托方,并且由委托方以制造商的身份负责该批产品的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的生产场地可以视为是委托方具有一定独立自主意志的生产车间,受托方的生产行为实际上是委托方的意志体现和行为延伸,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由委托方承担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不仅具有合法性,也具有合理性。
    至于因受委托方原因给委托方造成的包括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内的各项损失,委托方可以通过合同法的规定,向受委托方进行索赔。
  • 《合同法》: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 委托人的违约有哪些表现?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表现:
    (1)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回定金。
    (2)由于变更计划、制造要求,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未如期提供设计(sheji)工作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因而造成设计(sheji)工作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时,委托人应依照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3)委托人延误支付。设计的成果按期、按质、按量交付后,委托人依合同的约定,偿付相应的合同款。委托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5)委托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 委托代理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
    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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