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赠与子女的,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可以撤销吗?

2019-09-11 08:55: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 宅基地是依法使用,实行政府审批制度,其他任何方式方法得不到宅基地,利用房屋当然不能得到宅基地,即根本不能赠予房屋,协议根本不是协议,谈不上有没有法律效力。不过人民群众说话有可能扣字眼,即赠予房子是让后者拆除拉走建筑材料,但是说的时候却说成是赠予房子,这种情况与宅基地没有关系,可以赠予
  • 住房如果以及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有了受让方名字房产证,住房产权就已经发生转移,属于受让方合法拥有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不能撤销已经办理完毕的房产证。除非是住房灭失,当事人自己申请放弃住房产权等情况。  只有在办理新房产证之前,是可以申请撤销过户登记手续的。  《房屋登记办法》:  第二十一条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虽然取得赠与公证书可以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收费较遗嘱公证高很多,而且无特殊情况不易撤销,房屋一旦发生了产权变更,即使后悔也无法改变。所以要特别提醒,办理赠与必须慎重。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想撤销赠与行为的原因是这三种情况,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也同样可以有权撤销。不过要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了时效就丧失撤销权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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