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诉讼离婚子女需要去开庭现场吗?

离婚
2019-09-11 20:51: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离婚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诉。

    比如当事人双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起诉。

    3、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诉离婚。

    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于起诉离婚条件的相关规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起诉的,应准予离婚。

    另外,法律还有特别规定:当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哪些情况属于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此条与新婚姻法第32条二款四项规定不同,已不再适用,编者说明)。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出现下列情形的,一方都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
  • 离婚诉讼受理之后多久开庭,需要根据某些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具体要看案情而确定;
    2、如果案情复杂,则普通程度审理(由法官、审判长以及陪审员三人审理),一般是六个月结案;
    3、如果案情简单,则是简易程序(一位法官审理),一般是三个月审结;
    4、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