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下没离婚之前欠下的债该怎么分

离婚
2019-09-12 21:38:4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当平均(但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高于这一规定,即可以协商离婚财产事项)分割婚后财产。
    婚后财产,不仅仅指产权,还包含有债务。
    家庭,是一个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的生活单位,夫妻俩的任何合法性收入,都是用于家庭成员的消费,为家庭生活而服务的,故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共同分担因为取得合法性收入而欠下的债务(分担比例可以均分,也可以按双方的合意:按任意比例分担或由其中一方独自承担)。
    【1】离婚时,男方给女方一定的赡养费,在西方法制国家里有此规定,但在中国并没有此要求。【2】女方所要求的青春损失费,即一般的补助赔偿金。补助赔偿金,一般要在夫妻离婚,是由有过错方的过错而引起时,法院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即对无过错方的保护),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提出一定的补助赔偿。
    但在此案中,双方是基于感情不合而离婚的,男方并没有过错,故女方提出的补助赔偿金,不予以支持。
    女方所提出的生儿子,子女是父母共有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改变的。
    父母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年老父母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做家务活,是属于家庭生活付出的的一部分。在离婚时,向对方索要工资,在法律上也不予以支持。
  •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