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问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
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
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